養子繼承遺產案
案例:錢某夫婦膝下無子,于1986年收養孫某幼子為養子,改為錢姓,叫錢振興,在振興13歲時,錢夫婦先的病故,留下了住房5間和15萬元的遺產,錢某的弟弟見某哥哥留下大筆產業,打著錢振興是養子。不是錢家血親不能繼承財產為理由,阻撓振興繼承遺產。孫某得知此事后,據理力爭,錢弟說:“振興是你的兒子,只能將來繼承你的財產,不能繼承錢某的遺產。”孫某說:“振興已過繼給錢某,他姓錢不姓孫,他養父的財產只能振興繼承,我百年后的遺產,他不能繼承,兩個人爭吵不休,無法處分,孫某向人民法院起訴。
評析:我國婚姻法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與生身父母脫離了關系。在錢家錢某與錢振興父子,收養關系一經成立,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經及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及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女婿均為法定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独^承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說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錢振興依法可以成為錢某的第一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養父母的財產,至于錢的弟弟在其兄養子錢振興在世時他無權繼承其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