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不孝兒父未亡侵權欲繼承
張輝是張大全的次子。1985年,經中間人主持,張大全與張輝進行了分家。張大全分給張輝兩間廈房居住,并約定張輝如搬遷外出則將兩間廈房收回。后張輝另修了房屋搬出居住。1989年,張大全在其院內莊基上修建房屋時,遭到張輝阻擋。經莆田長武縣昭仁鎮人民政府處理決定處理,張大全收回了張輝的兩間廈房并付給張輝工本費600元。1993年,長武縣人民政府向張大全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2010年4月,張大全在自己院內莊基上修建房屋時,張輝再次阻擋,認為張大全現要修建房屋的莊基屬祖遺莊基,分家時有被告的份額,且張輝一直贍養張大全應該繼承該莊基。雙方僵持不下,張大全遂將張輝訴至法院。
莆田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權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本案中,張輝已搬遷外出居住,按照張大全與張輝1985年的分家約定張大全有權將兩間廈房收回,且后來經長莆田人民政府處理決定處理和莆田人民政府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權已確定張大全對其宅基地享有使用權。對張輝認為其已履行了贍養義務要求繼承的主張,因繼承權的發生必須是被繼承人已死亡,而本案中張大全尚在世,根本不存在繼承權的發生,其主張不能成立。故對原告張大全要求被告張輝排除妨害、不得阻擋的請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