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由男方父母全款購買,房產證上是女方的名字,離婚雜分?
劉先生來電話咨詢:我與愛人于2007年登記結婚,婚后由于經(jīng)濟原因一直沒有買房。2011年年初,孩子該上幼兒園了,為了方便孩子上學,我父母出全款為我們購買了一套房子,在我愛人的要求下,產權證落在了她的名下。最近,我們兩口子一直鬧矛盾,可能要面臨離婚,我想咨詢一下,如果我們離婚了,這套房子應當歸誰?
律師解答: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xié)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如果劉先生夫婦真的面臨離婚且雙方選擇的是協(xié)議離婚的方式,那么對于房產的歸屬問題可以用協(xié)商的方式并在離婚協(xié)議中進行相關約定的辦法來解決。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而采用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決此事的話,就要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來解決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以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難看出,該規(guī)定與劉先生遇到的問題近似,但卻不是完全一致,不同之處在于劉先生遇到的問題是由劉先生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了劉先生愛人的名下,而非劉先生的名下。對此劉春鵬律師認為,該套房屋系在劉先生婚后由其父母出資購買所得,其父母出資購房的意圖在于保障劉先生夫妻雙方的家庭穩(wěn)定,為劉先生的婚姻提供物質保障。同時,結合上述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來看,劉先生父母出資購房的行為應被理解為是對劉先生夫婦雙方的一種贈與,即該套房屋應被視為是劉先生夫婦的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對該套房屋各擁有一半的財產份額。
